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应交税金”科目之下,只设置了“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纳税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而借方余额反映纳税人多交或者留抵的税额。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表示含义的多样性,会发生应交税款不需交纳的现象。比如,某纳税人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10万元,表示纳税人应当交纳10万元的增值税。由于纳税人确实存在资金困难,因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并依法获得批准。照理说,纳税人应当在资金充裕后,按期交纳欠交的增值税额。但是,此时由于纳税人的采购业务的增多、销售业务的下降,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15万元,形成进项税额不足以被完全抵扣,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留抵以后期间继续抵扣。而这时,在纳税人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帐面余额反映为10 - 15 = -5万元,即借方余额5万元,照此纳税人无需交纳前期欠交的税款了。这就是说,纳税人用应当由以后期间销项税额抵扣的留抵税额,来抵减了以前期间欠交的税款。这种现象,一方面造成了增值税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甚至造成无法入库,另一方面,也对未欠交税款的纳税人产生不公平,变相地在制度上鼓励了欠税行为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财政部专门发文改革了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规定,增设“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从而使多交少交税款与留抵税额分开核算。这样一来,通过月末将多交或者少交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后,期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纳税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而借方余额反映纳税人多交的税额,而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一般不可能是贷方余额了,其借方余额反映纳税人留抵的增值税税额。
所以说,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是必须的,它从核算根本上避免了上面说到的用应当由以后期间销项税额抵扣的留抵税额来抵减了以前期间欠交的税款的情况的发生,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
至于交纳增值税税款时,是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还是“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取决于交纳税款的性质,属于当期预交税款需要期末清算的税款,计入前者,属于交纳前期应交未交的且无需清算的税款,计入后者。
另外,预交增值税情况确实存在,特别是一些的大型的国有企业。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处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企业,在领购增值税发票时,也有可能发生预交税款的情况。
总之,预交增值税的情况是存在的。分设“应交增值税”与“未交增值税”科目,是为了解决欠交税款被留抵税款抵减的问题。
1、"销项税额"项目,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2、"出口退税"项目,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
3、"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4、"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反映企业月度终了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5、"进项税额"项目,反映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6、"已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已交纳的增值额。
7、"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额。
8、"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9、"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反映企业月度终了转出未交的增值税。
月末吧应交增值税的余额除为抵扣的进项税外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中
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或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时
当月缴纳当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月缴纳以前个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因为“已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已交纳的增值额而“未交增值税”反映的是月底企业未交税之前应交的数额,它只在本月底30号-下月10前体现,在税务局从银行将税款划走之后,它就没有了,它所体现的是一个从没有交税到已交税的过程,所以按规定来说,它是应该有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预交税金到税务局帐上,所以这一步可以省掉,不做这笔凭证。
只在拿到完税凭证之后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就可以了,已交增值税的数额=你帐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