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重庆市对建筑材料是否还需要到建委实行登记备案 ? 具体到那个部门 我是排水管材生产企业。

2024-11-08 06: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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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对建筑材料、设备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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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杜绝劣质建筑材料、设备应用于建设工程,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经我委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建筑材料、设备登记备案制度,同时不再实行“准用证”、“准入证”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市建委建管处统一管理建筑材料设备登记备案工作,受理登记备案。
  二、第一批列入登记备案的范围是:钢材、水泥、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硅外加剂、铝合金型材、塑料异型材、建筑门窗、建筑幕墙材料及附件、给排水管材及管件(包括电线套管)、内外墙涂料、建筑玻璃、建筑陶
瓷、厨房卫生间设施、电器开关插座等。
  根据工作需要,新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产品由市建委另文通知。
  三、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向市建委申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建委行文公告。凡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建筑材料、设备未登记备案的,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应是正式定型产品,其生产企业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控制生产过程的程序文件,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稳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取得营业执照;
  2.产品已经通过省级产品鉴定;
  3.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国家强制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有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
  1.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生产许可证的,属安全认证范围而无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的;
  2.国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5.实地调查与所报材料不符合的。
  六、申请登记备案产品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表,报价表;
  2.企业简介;
  3.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产品技术文件(如研制报告、技术工作报告等);
  5.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规程);
  6.生产工艺流程;
  7.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8.质量管理文件;
  9.鉴定证书;
  10.产品标准;
  11.近期(一年内)的检测报告;
  12.用户意见。
  上述资料用A4纸准备,一式五份,装订成册,要求文字清晰,资料装订规范。
  国外、境外生产产品可由总代理负责申请,同时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总代理签订的合同文本。
  七、市建委原则上每两月组织一次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公告。
  八、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继续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重新公告,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的,其登记备案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技术发生重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须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已取得登记备案的建筑材料、产品生产单位(或代理商)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到市建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九、对登记备案产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记备案资格:
  1.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产品抽检检验不合格的;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4.采取低价倾销造成恶性竞争,搅乱市场管理的。
  十、从2001年3月20日起,原“重建委发[1997]69号”文、“渝建发[2000]46号”文和其它与执行“准用证”、“准入证”有关的文件停止执行。
  十一、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原已核发的“准用证”、“准入证”尚未到期的,于2001年5月1日前凭原颁发证件到市建委建管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原核发的“准用证”、“准入证”作废。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回答2:

是的,需要登记备案,把登记材料送到建委就可以了,他会派人去你那里检查的。

回答3:

目前重庆市对建筑材料是否还需要到建委实行登记备案 ? 具体到那个部门 我是排水管材生产企业。
委没有批准的话,就是违章建筑,搞的不好要被强拆的。这不是鉴不鉴定的问题,根本就是未批先建,违反流程的。
当务之急就想办法让建委批准,这样你这才是合法建筑的,不然的话,你这就是违章建筑,根本就扯不上质不质量的问题。哪天来个突击检查大检查之类的,就会被勒令拆除,无他,你违法而已,没有其他借口。

回答4:

委没有批准的话,就是违章建筑,搞的不好要被强拆的。这不是鉴不鉴定的问题,根本就是未批先建,违反流程的。
当务之急就想办法让建委批准,这样你这才是合法建筑的,不然的话,你这就是违章建筑,根本就扯不上质不质量的问题。哪天来个突击检查大检查之类的,就会被勒令拆除,无他,你违法而已,没有其他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