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在寝室里玩手机,被班主任没收,然而班主任没收后偷看了我的短信,而且以我的名义来发短信。

2024-12-03 00:46:34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首先,我十分理解同情你。
我曾经听说过这类事,班主任真的不对。
我提个建议,不知是否有效,第一,你登QQ,告诉好友你的手机已在你班主任手上,凡是有收到你的信息,通通别理,或者到你们朋友开的群里,统一说明,这样比较快。
我想,这是你可以做到吧!
第二,如果你们班主任不是太凶,太BT,你写份检讨书,去班主任认错。(不知你们班主任和我高中时的班主任是否一样BT啊,呵呵)
最后,同学,我不知道你是初中还是高中,我觉得你最好少玩手机,尤其是在寝室,午休,或者晚上熄灯后别玩。真的是诚心告诫,还是安心学习,现在你们这些孩子,别等到高考时后悔自己没学到。

回答2:

告诉校长

回答3:

当然属于侵犯隐私。

这个过程中,班主任违反了《物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是可以起诉的。

《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学生作为公民,其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尊重学生的物权,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不得侵占、毁坏、丢失或者非法没收学生的物品。

出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教师可以没收上述3类物品,但是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

根据07年6月1日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回答4:

要不回来的话,可以办理个停机保号或者直接销卡,要回来了也要记得向老师要话费、短信费。 呃,精神损失费……

回答5:

老师做的是有些过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先是我们犯的错吧。你成绩好,我想你很能理解老师的心里,他可能真的是为你好呢。即使不是为你好,你也可以当他为你好啊,这样心里的不舒服很容易化解的,还要一步就是向老师道个歉。你也不想每天见到他别别扭扭的吧,和谐下。人会很开朗的。这样老师也会佩服你的。会更照顾你的。加油!

回答6:

跟他好好谈谈,态度好点,先把手机骗回来再说吧,他这是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真不行就威胁他起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