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已获对方赔偿,还可再获得工伤赔偿吗?

2024-11-08 01: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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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你的情况,你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你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往往因为赔偿金额的划分产生纠纷,我之前一朋友就像你朋友一样,遇到这样的疑问,当时单位没给他交工伤保险,所以工伤赔偿费用要由单位支付,单位以肇事方已支付拒不支付,后来我朋友就咨询他们当地比较有名的凯文工伤赔偿咨询中心的专业律师,律师给出了上述的分析,还帮我朋友拿到了他应得的工伤赔偿。听朋友说他们中心可以先办案后付费不成功还不收费,你们不妨咨询一下,看怎么处理比较好,可以早点拿到赔偿。

回答2:

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工伤赔偿,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赔偿途径,可以兼得。但工伤赔偿前提必须要有工伤认定的,存在劳动者自己本人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然后配合工伤认定部门完成认定,最终达到工伤认定结果并问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是工伤也是交通事故,工伤和交通可以同时申请赔偿。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3: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这就是一个双赔案件。但是你要赶紧去申请认定工伤,只有工伤认定书出来后,才可申请工伤赔偿,时间为一年。

回答4:

目前,各省地方法规、规章对该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即是否可以取得双重赔偿。你可以向单位主张要求认定为工伤,或自己提起工伤认定。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