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生效是在2008年4月1日以后,则应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依据见2007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五条)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年,同时还增加了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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