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用人单位不提供签字盖章,与用人单位也没签署劳动合同。只要能找到与单位有关的工作证明信息即可,如打卡记录、工作牌或其他能证明期间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自行申请工伤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申报工伤的,不需要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没有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必要时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申报,提出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要求。正因为用人单位不予申报工伤认定,所以工伤职工才自行申报的,这时自然就无需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
同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报工伤认定时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此看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附《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规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资单、考勤卡、工作牌,甚至单位曾经开出对自己的处罚决定都是有力证据,你可以带上以上资料,到劳动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认定工作帮助!
需要先认定劳动关系,找出能证明你和这个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物证,如:工作证、工资折、工作服、工作牌、同事证明等去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再申请工伤认定。
尽管劳动部有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但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建议首先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结果出来后,再按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认定了工伤,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