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承租人死亡,如果有共同居住人,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没有,国家是要收回的。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同一户口上,并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2、可以将你阿姨的户口迁入,但是办理起来不是很容易,如果没有熟人是很难办理的,因为谁都清楚转户口是去占房子的。假如你阿姨户口转入,你母亲去世,你阿姨成功办理了承租人变更,将公房的承租权变更其名下,那这房子的确与你没有任何关系。
3、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公房制度中,虽然涉及到对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但该项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承租人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权利,而没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因此,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公房的承租权变更就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根据该规定,可以认为与承租人共居两年以上的人可被确认为新的承租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办理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时,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原承租人的全部家庭成员到场协商一致,或者提供由全部人员签字同意的公证变更文件。
该操作程序实际上是违背建设部的规定的。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只要与承租人共居两年以上的人就可以直接成为新的承租人,那么,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就不应当影响该变更行为。
不一定,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可以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由于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如果使用权人去世,只能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1、公房,承租人死亡,如果有共同居住人,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没有,国家是要收回的。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同一户口上,并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2、可以将你阿姨的户口迁入,但是办理起来不是很容易,如果没有熟人是很难办理的,因为谁都清楚转户口是去占房子的。假如你阿姨户口转入,你母亲去世,你阿姨成功办理了承租人变更,将公房的承租权变更其名下,那这房子的确与你没有任何关系。
3、如果想保障你的利益,只有将你的户口转入,或者你有妻子有子女,将妻子或子女的户口转入。再一点就是,你现在将该房屋的产权买下,彻底变为你的房产。如果第2点的情况顺利发生,你觉得你阿姨会和你签订相关字据,说明房子是你的吗,我认为是不可能的,毕竟牵扯很大的利益关系,另外如果在公房承租方面闹出纠纷,诉讼至法院,很有可能这房子谁都别想要了。
我个人认为你说的第3点是没有操作性的。
现在好像是,户口上有人,但你租的公租房没有人住,国家也会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