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扩展资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可以转学。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实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如果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与原学校同层次的学校。
(2)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大学转学步骤:
1. 征得转出和转入两个学校和学院的同意。
2. 分别征得两校所属的教委同意。
3. 原学校发出转学函。
4. 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
不允许转学的情况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参考资料: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转学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1是你高考的分数线高于你想转入的学校当年的最低录取线;
2、你有适当的理由不能继续在现在学校读下去。流程是这样的:首先你要向现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情况下报所在省份教育厅审批,如果同意(要有审批函件),还要由转入学校及其所在省份教育厅出具同意接受的函,这样就可以了。
拓展资料: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五)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校认为确实有必要调整少量学生专业的。 哪些条件不得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包括省级重点院校);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四)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五)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六)学科跨度较大者;
参考资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难度很大。
大学转学主要遵循两个文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于学生转学的要求有: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 学前办理。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的全部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转学、转系、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 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 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学生应当服从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 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国家计划外转入国家计划内者;
(七)自费生转为公费生者;
(八)委培生、定向生转学、转专业后构成违约者。
第二十七条 转系(专业)办理手续:
学生转系(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系主任审查后,向拟转入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并报省教委备案。备案文件须说明转系(专业)的理由,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系(专业)者,须附医院证明。
第二十八条 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校学生转学,必须有以下材料(简称转学材料):
1、有转学学生名字的省招办盖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系和学校意见;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和高考体检表;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的还须另附医院证明。
(二)学生在省内高校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系主任同意后,将学生申请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学校如同意转出,则由学校发函并附上转学材料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2、拟转入学校如不同意接收,则复函说明;如同意接收,须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省教委,请示须附上齐全的转学材料;
3、省教委对拟转学学生的情况予以审查,如同意转学,则批复拟入学校。批准文件抄给转出学校及两校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
(三)高校学生出省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须有两省(直辖市、自治区)四方(双方学校及其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的意见,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出学校向本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请示,请示同意后由转出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发函联系。
2、接收学校若同意接收转学,则报请本省(直辖市、自治区) 高教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批准文件同时抄给转出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粮食部门,据此办理户口及粮油转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