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主要涉及侵犯别人版权和肖像权的问题,未经别人许可便使用他人创作的卡通形象,是对别人著作权的一种侵害,还有明星的照片涉及到明星肖像权。
至于商标权,只有使用的商标与别人注册的商标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才构成侵权,即将这些标示作为商标,并且和宝马或可口可乐注册在同一类或相近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只是将这些标示印上去是为了美化小商品的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还有只要你的小商品商标与宝马或可口可乐商标未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类的话,也是是不构成侵权的。
前提:这个卡通形象是否是你原创!
1、若这个卡通形象非你原创,而是他人作品,则有侵权之忧。
2、若卡通形象为你原创。
(1)你给客户做广告片从法律原理上来讲是委托作品,若你们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客户,则著作权属于你本人。
在此种情形下,若客户想用你的卡通形象印在产品上生产,应该向你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用(通常按产品销量提成或事先一次性收取固定费用),除非在先前合同中有例外约定(比如你与客户的广告片委托合同中约定客户可以无偿使用你的广告片中任何组成部分,且不限范围使用)。
(2)若你们在广告片委托制作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客户所有,则客户可无偿使用你的卡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