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过长。试用期的长短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时间来确定,而不得随意加长试用期,否则超过法定的部分是无效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不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当然也包括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一)项作了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权利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一般可以根据招聘时具体的录用条件和对劳动者工作进行考核情况来确定。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要及时办理转正手续;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也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在试用期期满前一天就强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还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以上是《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具体的法院审理,并不会因为没有签订合同而认为该员工不在试用期内,也不会因为没有合同而认为没有缴纳社保的行为合法。
当然,最好的建议还是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毕竟法律具有操作性,理论和实际也会有差距的。
新旧劳动法对实习都没有相关规定,你们又没约定,如果他知道自己是实习且没工资,那就不用给。
实习期不给工资很正常,劳动法没有这方面规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
你们并没有签订用工协议,但是发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你们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