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也就是是两种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再做鉴定。一是你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这是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的15日内申请。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的不一致,那么应该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准。
第二是在初次鉴定满一年之后,你认为伤情变化了,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如果“复查鉴定”与上次的结论不一致,也不能否定上次的结论,只能说明你的伤情与当时相比发生的变化。“复查鉴定”是没有次数限制的,理论上说,你可以每年申请做一次。当然如果鉴定结果无变化,鉴定费得你自己出。
忘了说一句,我指的是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第二次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当事人不服首次伤残鉴定结果,于原鉴定结果送达当事人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做第二次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