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
1、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5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首先,我国实行法不溯及既往兼从轻原则;其次,该司法解释系对审判工作的要求,符不符合本原则我不敢肯定;最后,祝福你,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我国法律不成文的潜规则,司法解释无论何时开始解释,它的效力始于司法解释所针对的原法条生效之时。所以此例二审从形式上说是没有错的!但事实上存在违背公平原则之嫌,所以各地甚至是各个法官的判决都会因人而异,你可以去申述试试看,看看能不能碰到个有良心的!
对比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禁止溯及力。
第一个问题回答是:二审法院如果在您结案后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应该可以肯定是违反溯及力的规定,如在审理阶段则不违反该解释之规定。
第二个问题回答是:二审不一定是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因为溯及力二审不一定违反。
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