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地受伤老板不给处理应该到哪个部门去找

2024-11-07 20:57:3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在工地上班受伤,老板不管的话,应该找劳动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

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

待遇。

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理。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

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

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回答2:

你在工地受伤了,老板不处理,你可以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执法部门帮忙维权。

回答3:

首先要确认你是属于谁的工人,即跟谁建立了劳动关系。一般来讲,工伤认定的前提是有劳动关系。毕竟工地上的单位有承包人,分包人,甚至还有违法转包。然后就是治疗出院后去到当地社保部门认定工伤〈有可能评残认定工伤才有意义〉,然后评残,然后申请劳动仲裁告那个劳动关系单位。如果无法弄清楚劳动关系,可以考虑以侵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起诉工地承包,业主等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回答4:

交通费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营养费。工伤赔偿需要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

回答5:

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