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重刑思想之所以经常受到批评诘难,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人有意无意地将其和乱用刑罚、滥用刑罚相提并论。秦朝的短促而亡更强化了这种认识。
何谓“重刑”?“重刑”与“轻刑”是一对密不可分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韩非写道:“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可见,“重刑”,就是国家对于奸人所处的刑罚,比奸人犯罪所获得的利大;“轻刑”,就是国家对于奸人所处的刑罚,比奸人犯罪所获得的利小。重刑与轻刑的区别就在于此。这是法家重刑思想的核心观点和本来意义。
首先,由于人的心理特点总是“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所以,如果人犯小罪而蒙受重罚,人们经过权衡,发现犯罪之利抵不上所受之罚,这样就不愿去犯罪。所谓“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相反,人犯大罪而蒙受轻罚,人们通过比较,犯罪之利大于所受之罚,人们就会为了获利而犯罪。所谓“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
其次,人们犯罪往往有一个从犯小过到犯大罪的逐步发展过程。而且,人们的小过易犯也易改,而大罪既难犯也难改。所以,防治犯罪必须从止小过着眼。加重对小过的处罚,使人们连易犯的小过都不敢去犯,大罪就自然不会产生。商鞅说道:“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再次,人总是有所畏才有所惧,有所惧才有所思,有所思才不轻举妄动。韩非说:“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实行重刑,就是要造成一种畏慑气氛,使人们不为一时的冲动、欲望所驱使,用理智的力量控制自己的行为。
第四,法家特别重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和社会心理影响。他们强调指出,实行重刑,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治犯罪者本人,而是以一儆百,控制整个社会的各种犯罪行为。韩非说得很清楚:“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揆(当治)也,治所揆(当治)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就是说,明主之所以加重刑罚,目的并非要罚某一个或某些人,而是要用法来维持社会秩序。治贼,非为治贼而治贼,若为治贼而治贼,只是治一个死人罢了。
应当指出,就商鞅和韩非本人的思想来分析,他们在主张重刑的同时,也反对乱杀无辜,任意用刑。认为这样会使人们行无准则,怨声载道。韩非写道:“有罪者心诛,诛者不怨上,罪之所生也。”“罪生甲,罚归乙,伏怨乃结。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