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开瓶费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不需要禁止,有人认为要禁止.前者的理由是收取开瓶费是一种行业成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只要其明示消费者是否收取开瓶费即可,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商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就是商家给消费者一个要约,如果消费者承诺则双方发生合同关系,消费者没有承诺则双方不发生合同关系,这也是遵循民法上的自愿原则的。后者的理由是收取开瓶费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结合实际和当前法律来看,如果商家没有就开瓶费问题对消费者明示,那么在结账时,消费者有权拒绝付款,因为商家与消费者在形成合同时等于是隐瞒了这一事实,这就构成了欺诈,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等待消费者的追认。如果商家明示要收取开瓶费而消费者依然自带酒水,那么应视为消费者对商家的要约做出了承诺,也就是同意了商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这时就应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