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慎重。一般改名,是指改常用名。改常用名之后,如只限于平常能够使用,就无需履行法定程序,只要自己确认并且多用就行,不必要去公安局办手续改户口簿(如果愿意办手续当然可以)。
如果要改法定名,就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各国在这一点上具有共同性。如《瑞士民法典》第30条规定,如确实存在重要原因时,住所所在地的州政府允许其更改姓名。在芬兰,根据1912年颁布的《姓名法》,公民若要改变姓名或增减自己的名字,必须向省政当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并在地方报纸上声明,然后才能向户籍机关登记备案,方始生效。
在我国,受理公民改名的是各地公安局的户籍部门。
在改名前,你一定要慎重考虑,一般改了名后不要轻变更。
一般来说,姓名在我国变更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改名必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的人往往忽视这一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内务细则》以及《公安部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以及《公安部关于起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薄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精神,姓名变更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予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下的公民,由其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办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收养、寻回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2、出家或还俗的僧、道、尼者;
3、长期以笔名、艺名等与姓名事实通用的;
4、用字有悖于国家或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
5、使用了新华字典以外的异体字或自造字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
2、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机关列为工作对象的人;
4、正在刑事、民事诉讼期间的当事人;
5、法定代表人。
(四)审批办理手续:
1、所需材料:蓝黑(黑)色钢笔书写的申请、户口薄、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
2、办事地点:所在地区的公安服务大厅。
3、办事期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5、咨询电话:你只能自己查查你当地的办事处电话了。
程序就是这些,实际上可能更麻烦,你要有准备。
去身份证所在地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