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详见补充 。

2025-04-15 0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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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
  应按税前工资为基数计算,至于请假的那两个半月工资照样按病假工资计算,因为个人上班不正常那是个人的事,不是因为企业生产不正常导致了个人的收入减少。
  以下是你要的相关文件依据,请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经济补偿金均作出免税规定。
  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原本是个人所得的范围,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被特殊照顾免税,如果以税后计算,等于这两个规定实际已落空。而且应得工资就是税前工资,至于发到手的工资没有税前多,并不是企业为职工缴了税,而是企业受税务部门委托代扣了职工的部分收入替职工缴税,所以应以税前为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