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要全面理解:
1、破产法规定的大意是:主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债权人没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即使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履行了就不叫将来求偿权了!);
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但没有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保证人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可以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可见“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并未实际履行保证债务,也可以将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将来求偿权,避免主债务人破产而受损。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预先行使追偿权目的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否则债权人故意不申报,保证人得不到救济
以备日后履行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