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日高度集中的股权模式分析
我国和日本都呈现出股权集中度高,社会公众股比重偏小的特征。从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在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的剩余控制权(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收益权)主要集中于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只能分享一点微不足道的剩余索取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做都是在这样一种极不对称的权利结构的支配下进行的。以”圈钱最大化”为目标函数的上市公司,往往很难考虑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当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不一致,甚至产生冲突时,若没有足够的外部控制威胁,大股东就可通过自己的控股地位以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中国上市公司的运作看,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高股权集中度也导致了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操纵上市公司利润、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一系列不正常现象。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577亿元,尽管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已呈下降趋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仍很严重。
2、中美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分析
股份公司的两权分离形成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美国分散式股权模式下,由于股东所持股份相对分散难以发挥股权的作用,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会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的股权集中度高本不应有此问题,但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主要为国有股,而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大致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一一全体人民,全体人民又不可能直接对资产进行管理,要通过所有者的代表一一国务院,国务院又将资产的管理权逐层下放到具体的所有者代表一一各个部、省、市、县等具体政府机构,所以对国有股的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管理,而是一层层的委托,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导致对整个国有资产的监督失控,实际结果也证明,我们这种国有资产管理格局使得最终所有者根本不可能有约束力。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使得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主体缺位,从而产生了在分散式股权模式常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美国由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和透明度较高的证券市场,可通过外部环境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例如:美国的外部接管市场就能对公司管理层产生很大的外部压力促进其为股东利益尽心工作。我国由于证券市场透明度较低和外部环境及法制环境不成熟,依靠外部环境难以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上市公司的股权还应相对集中并应有控股股东的存在,这样能使大股东有足够动力和能力加大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约束,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