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的三省分别为:中书省、门下省及尚书省,运行机制如下:
唐初,中书省负责拟定诏书,向皇帝请旨后,还由中书省交付门下省审核,如门下省审核通过,则交由尚书省执行。如皇帝不同意,则由中书省重拟诏书;如门下省不同意,则封驳,仍由中书省重拟,再向皇帝请旨,再交门下审核。六部均是尚书省下设部门,因此,唐初整个决策过程是由中书省、皇帝、尚书省完成的,尚书省长官虽然与中书、门下省长官并列为宰相,但无决策权,只负责执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具体的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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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的影响
三省六部制的逐渐完善规定了各个官员的行政职责,从整体上看有利于国家政事的顺利进行,三省之间互不干预,相互牵制防止了一个官员大权独揽,保证了皇帝的中央集权。三个官僚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保证了办事效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唐朝的繁荣。
而唐朝三省六部制度的完善标志着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官僚体系趋于成熟。但同样三省六部制的完善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逐渐走上顶峰的表现。而且三审六部制的长官虽然名为丞相但实际的官职却不高,自古以来相权就成为制约皇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省六部这个制度从根本上就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刨去三省六部制的优点不说加强了皇权,也是皇帝所喜闻乐见。而三省六部制对于后世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在后代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治制度中我们不难可以看出三省六部制的身影。
要知道中国当今的政治制度体系冗杂,而行政机构内部职能的划分,又不是十分明确常常会发生以党代政的现象。而上下级关系不明确这就导致了在处理问题时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所以一旦出现事故也没有办法及时制止。
而中国古代的三省六部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我国的一些行政机构的确是借鉴了古代制度,所以说三省六部制度对后世的影响还是很深远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省六部制
1、中书省
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废丞相、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明永乐帝时设内阁,机要之任开始归“内阁”。负责起草诏令,明宣宗后拥有票拟奏章的“票拟权”。
2、门下省
门下省长官称侍中,或称纳言、左相、黄门监,皆因时而异。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
3、尚书省
官僚机构。南朝宋得名,前身为“尚书台”。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而来。是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令机构,为中央政府最高权力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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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的特点:
1、分工明确,效率高
三省分工明确,中书省负责草拟吧颁布皇帝的诏书;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的政令。三省职责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
2、相互监督,相互牵制
中书省颁布的皇帝的诏令和政令,如果门下省发现不符合皇帝的意思或是不可行应驳回。尚书省只负责执行政令,无其他权利。这样严密的中央机构的设置使他们有监督和牵制。
3、分散相权,集中皇权
三省将原来丞相的权力一分为三,分散了丞相的权力,加强了皇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的中枢制度。三省指中书省(隋称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三省为中央最高中枢政务机构,一般为中书决策,门下审核,尚书执行。三省长官:中书令(隋为内史令)、门下侍中(隋为纳言)、尚书令共行宰相之职。六部为尚书省属下的中央行政机构,分掌各方面的政务及政令的贯彻执行,并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有领导、监督之权。其后,三省长官成为荣誉之职,其决策权逐渐被剥夺,宰相一职为他官参加议政所替代。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真宰相,其后,地位尊崇的翰林学士,因拥有起草诏敕权,被称为“内相”(《旧唐书·陆贽传》)。尚书省六部及下属各司的职权,在安史乱后,由于使职的趋重与普遍化,逐渐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叶以后,趋向名存实亡。
隋唐之前的中央机构为三公九卿制
三公分别为 丞相(行政) 太尉(军事) 和御史大夫(监察)[各代具体名称不同 如司马司徒等]
另外的九卿则是具体行政的九个部门
隋唐时采用了三省六部制度
它对于三公九卿制度的改革主要在于
1,废除丞相(分散行政权力)
作用:行政部门直接对皇帝负责 加强皇帝对国家的操纵
2,以门下省代替御史大夫(小幅度的分散和降低监察权力)
作用:防止监察部门专权
3,大幅度降低军事地位(太尉的权降低到六部之一的兵部)
作用:降低分散军权所有者的地位 巩固皇权
可见三省六部代替三公九卿是加强皇权的重要措施
尽管皇帝是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最高统治者 但在三公制度下经常看到被权臣操纵的皇帝
而三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现象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待郎(隋称内史待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待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郎。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司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但是,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台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己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宫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买亡。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王安石变法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拿原谏院所领谏诤弹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拿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拿原封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待郎主管,以原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所领职务归吏部,以原三司与司农寺所领主要财政职务归户部,以原太常礼院所掌礼仪职务复归礼部,以原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覆刑狱及三司有关审核合计帐册等职务并归刑部,以原三司有关修造、坑治等职务归工部,某些次要军务归兵部,并废除枢密院之外的旧有机构,恢复六部下属二十四司。宋公元1086年,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买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公元1129年,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公元1129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农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入六部。公元1163年,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1380年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三省是中书,尚书,门下.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布诏令 门下省负责审核诏令,不可行的应驳回 尚书省负责执行
尚书省又下设六部,分别是礼 户 吏 刑 工 兵六部.
这些是我刚背完的 十一之前才月考的 绝对准确 和书上原话99%一致!
为中书,尚书,门下三省,中书起草文件,门下负责审核,尚书总理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