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36ac8e558ac7690b6f44e2cb5ef93322&term=%D7%A1%CB%F9
无住所,主要是外籍人员。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8038da89e49ac5eabb489cfc6cea9fc1&term=%D7%A1%CB%F9
这怎么会矛盾啊,本来就分两种啊,一种有住所,一种是没有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也是纳税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