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你的问题是要求合理不合理,不是合法不合法
老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你是投递员工简历来获得这一份工作,自己按照员工简历行事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这样可以提高你的社会评价~~~重诺,在是法律的义务之前,首先是一个高贵的品质
3天就行不行就告他。1个月是试用期过后的
3天即可,别搭理他。
打电话给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