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过两个地方,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方式如下:
一、首先要符合办理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3、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4、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5、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6、其他合法的需要。
二、本人申请;
三、有单位的在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或开介绍信,或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在自己户口所属的村委证明(开证明的人要在证明上签名再盖章);
四、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五、持上述材料及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带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六、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材料,经过审查,情况属实的,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规定“证明”范围:
1、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2、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
4、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
5、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