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的问题有哪些

2024-12-04 03: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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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交货不到险。该险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货物交到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不是指货物受损(货损可根据条款赔偿),而是常常货物完好,没有按时交到收货人产生了损失。如专门用于特定节日的用品,如果在节日前不能运到,价格损失很大。而运输延迟和市价跌落的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承保这种险别时,要另加较高保费并贴上特殊条款。没有加贴特殊条款说保险可以负责,就是负责。只要讲清楚一切险的除外责任,这处附加税险自然就不负责了。
2、进口关税险。这个险别的设置,是因为有些国家规定,不论进口货物有无损失,都要照章交纳进口关税。如果货物发生全损或者丢失,根据一切险条款,进口商的货物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但所纳关税属于间接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得不到补偿。收货人为为取得这种在一切险责任以外的保障,向保险公司单另投保进口关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要审核和限定保险金额,以防止道德风险。
3、拒收险。发生拒收的原因很多,由于一切险的责任造成的,一切险负责赔偿。拒收险是指承保一切险不负责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卫生标准的区别或出口国的检验手段,使用的试验材料与进口国不同,出口国认为货物符合卫生标准,而进口国当局认为货物不合格,不准进口;贸易成交时,进口商已取得进口国的许可证,而当货物到达时,进口国当局发布临时命令禁止进口等。货物往往被没收或销毁,有的转到其他地方出售或运回原地,这些原因属于政府行为,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因此必须额外加保。
4、黄曲霉毒素险。黄曲霉毒素险是肉眼不能看到的无色无味的致癌物,是在黄曲霉中产生的。黄曲霉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黄色霉毒。有的著作上将黄曲霉毒素险险称为“黄曲霉险”显然是错误的,遗憾的是这种提法不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有些货物,主要是粮食、食油和食品类,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许多国家的卫生标准有最大允许量的规定。在没有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货物本质缺陷或特性,也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当然,遭受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黄曲霉毒素损失,应由一切险负责。
5、出口到香港澳门存仓火灾责任险。这是对出口到香港澳门的特殊优惠条款,没有和一切险责任范围交叉的问题。根据保险条款,货物运到最后目的地的仓库时责任终止。港澳存仓火险是对某些客户(不是指客户)转口物资的优惠。不能说保险公司不负责存仓火险,就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不公”,这种说法可能是对保险的误会,不再解释。
6、战争险和罢工险。在一切险条款中为了节省文字,没有象英国那样,在除外责任中逐条列出,因为中国将一切险和上述两个条款同印在一个保单上。有人说看一切险条款还要看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认为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忽略了由于我国条款这样的组合,使被保险人少看了许多外国条款中的冗长文字。
7、舱面险。海洋运输货物,在正常情况下应装在船舱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船方才能签发清洁提单。根据海运习惯,如果货物装有甲板上,船方对货物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在遇到共同海损时,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船方应取得货方同意才能将货物装载甲板上,如货主同意装甲板,等于放弃了货物的安全,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是除外责任。在办理投保时,未赂保险人声明,属于申报不实,依法保险人不负责任。可见,甲板货是否负责,不属于一切险责任范围中不包括舱面险的范畴,因为在条款中没有舱面险是否包括在责任范围的规定。
如果事先向保险人投保时声明货物装甲板并要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也接受了(一般不会接受,这里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还是要负责的。有些货物航运习惯上只能装于甲板上,因此在保险上才有了舱面险的设置,并增加了风浪将货物击落入海的责任。
实践中,曾遇到承运人未得到货方同意而私自将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情况。这属于承运人违约,承运人要负完全责任,并不得享受海牙维斯比规则(其他航运规则同)的最高责任限制,即要赔付全部货物损失,作为货物保险人,在排除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对损失进行赔偿后向承运人追偿。
十、关于修改的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1981年条款没有原则的缺陷,和国际大多数国家条款相比也没有大的区别,修改并不是急需的。今后的修改,应在总结1981年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取专家学者的论述,在文字的严谨,语言逻辑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进。例如,在叙述平安险时,说明不负责水渍险和一切险,叙述水渍险时讲明不负责一切险,可能更清楚。

回答2:

了解一些,但还没有承保过这样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