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人失踪了,其余的合伙人想在公司继续投资,如何处理这个合伙人的股份?

2024-11-23 10: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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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股东决定继续对公司投资的,可以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是否继续投资的决议,如果合伙人失踪导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之后由代管人履行代管职责。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解散公司。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失踪之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回答2:

这位合伙人失踪并不影响合伙企业经营的话可以继续经营.保留他的股份.你们是按份合伙的吧,你们继续追加投资的话,失踪人的股份就会相对的减少.但是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根据你们之间的出资比例,有了赢利要按事先约定好的分额划分,同样有了亏损也要按出资时的比例承担.
所以在公司继续追加投资后赢利了,那么他的分红仅局限于他最初的投资上.对于这之外的利润他无权享有.

回答3:

先说清楚你们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出现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将之除名!

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退伙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回答4:

根据公司章程和最新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最好找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办法总是有的。

回答5:

按投入比例和,总投入减少他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