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决定分配,不能脱离生产的发展谈论分配的公平。
“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的性质。……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6页。)
2. 没有生产的发展,正义的呼唤和公平的要求本身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这种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只能看作象征。……愤怒出诗人,在描写这些弊病或者抨击那些替统治阶级否认或美化这些弊病的和谐派的时候,愤怒是适得其所的,可是愤怒在每一个这样的场合能证明的东西是多么少,这从下面的事实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到现在为止的全部历史中的每一个时代,都能为这种愤怒找到足够的材料。”
3. 分配的平等永远不会实现。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由经济关系来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份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
“属於社会一切成员”?也属於不劳动的成员吗?
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外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於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麽,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4. 不自愿的分工是不平等的根本,人类只能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自愿分工。
“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3-84页。
“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发,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5-3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