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看哪份证书,原产地证,有多种证书。比如FORM A 只能用于规定下的给惠国。一般原产地证书则一般所有国家都能使用。
产地证接受第三方单证,可以出双抬头。
一般原产地证填写规则:
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填制规范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CO证书)共有12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C +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例如:证书号C17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申请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CO证书。
注意:更改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
GUANGZHOU FU DE LU TRADING CO.,LTD
ROOM 199,JICHANGLU 111,BAIYUN DISTRICT,GUANGZHOU GUANGDONG CHINA
注意:
1.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别。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申请单位,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3.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
XXX CO., LTD.
XXX MUHREN9, F-2000,
HAMBURG GERMANY
注意:
1.一般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得留空;
2.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最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填写中间商名称。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SHIPMENT FROM NINGBO TO HAMBURG BY SEA
注意:填写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 FROM NINGBO TO PIRAEUS, GREECE VIA HONGKONG BY SEA。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注意:指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即最终进口国(地区),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地区名称;出口至台湾的必须填写“TAIWAN,CHINA”。
第5栏:供签证机构使用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栏加注如下内容:
1.如属“后发”证书,签证机构会在此栏填写“ISSUED RETROSPECTIVELY”;
2.如属签发“复本”(重发证书),签证机构会在此栏填写“DUPLIC ATE",同时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
JENSON,
ORDERN0.325952065
LJCE766896505
CIN 1-270
注意:
1.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3.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M或NO MARK);
4. 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内容,此栏应填写“SEE ATTACHMENT”,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在附页上加盖签证印章。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如:
SIX HUNDRED (600) CTNS OF SHRIMPS
***************
或者:
SHRIMPS
TOTAL:SIX HUNDRED (600) CTNS ONLY
注意:
1.包装数量应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
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转口商出具的发票号等,可加填在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第8栏:H.S.税目号
例如:84.14
注意:此栏要求准确填写商品的四位六位八位或者十位数HS税目号,不得留空。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9栏:数量
例如:1200KGS G. W.或500PCS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制,以重量计算的可填毛重,也可填净重,如为毛重须加注“G.W.”(GROSS WEIGHT),净重则加注“N.W.”(NET WEIGHT)。
第10栏: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
SDAKFK22
MAY 08, 2017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例如:
GUANGZHOU,CHINA MAY 10,2017
注意:
1.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2.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例如:
GUANGZHOU, CHINA MAY 10,2017
注意:
1.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证书正本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不能与签名重叠。
2. 签证机构一般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如客户要求也可在副本上加盖印章。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单位,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贸处会进行备案;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所有内容除第2栏,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其余栏目都要用英文表示;
3.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及原证的复印件,经签证机构核实,予以重发。
4.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更改证、重发证有效期同原证书。
5. 签证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应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更改,并退还原签发证书。
1.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2.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
3. 《亚太贸易协定》已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使我国出口产品顺利享受《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出口至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的产品可以以《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具体到印度的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的产品,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可以在进口国享受进口关税优惠待遇。
4. 2002年1月4日,中国与东盟(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农产品实行降税,至2006年,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将降至零关税。我国的相关产品要享受该优惠待遇,必须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即Form E证书。
5. 中国与巴基斯坦于2003年11月3日签订了优惠贸易安排框架,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出口至巴基斯坦该框架下的特定商品,可以凭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明书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6. 烟草真实性证明书是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对烟草行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7.《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台湾的产品能够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
一、新版证书有分支持新规则国家和旧规则国家。东盟成员国中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和缅甸三个国家未完成国内程序,使用旧规则(即证书第8栏“WO”、第十三栏和第三方发票等规则不适用),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老挝、菲律宾七个国家使用新规则。
二、新版证书新增第13栏,分后发证书、展览、流动和证书和第三方发票四项内容,系统需要择情在四项内容前方格中打对号。
三、签证时间为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三天内。如出口后超过三天,系统需自动在第13栏“补发证书”前方格中打对号。
四、对涉及第三方发票的问题:当发票是由第三方开具时,系统需在证书第13栏中的第三方发票前方格中打对号。该发票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