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 简称廉署;英文: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独立执法机构,亦是纪律部队之一,专门负责打击贪污。于1974年2月15日根据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立,以肃贪倡廉为目标,采取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成立前由香港警察队反贪污部负责相关事项。廉政公署的调查对象于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现任廉政专员为汤显明,领导逾1,200名人员。
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始便制定了一套整体策略,透过3个部门“三管齐下”打击贪污。廉政公署下设3个功能部门,分别是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廉政公署首长称为廉政专员。
执行处: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
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
现时廉政公署的运作由4个独立咨询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成员为社会知名人士,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4个咨询委员会分别是:
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
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
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
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
除此之外,现时仍有其他组织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外部及内部运作,分别是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以及监察廉署内部运作的L组。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于廉政公署,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对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人员的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主席由行政会议成员出任,其他委员包括行政会议及立法会议员和社会贤达。任何市民如对廉政公署人员的行为或廉政公署的运作常规或程序有任何不满,均可以向委员会投诉。
内部监察
廉政公署内部有一个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均会进行调查。有关廉政公署人员的所有刑事投诉,不论是否涉及贪污指控,均须知会律政司司长。
《基本法》确立了廉政公署在宪法上的地位,订明该署独立运作,仅对行政长官负责(但没有监管或调查行政长官的权力)。
另一方面,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行为。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