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需要的。
办理条件:
(一)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
(二)分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三)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四)分社的名称中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者“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五)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六)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办理程序:
(一)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二)设立社在完成工商设立分社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局备案。
(三)设立社持《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副本到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质量保证金或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广州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备案。
(四)受理备案的区、县级市旅游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二)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分社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分社员工的劳动合同。
(六)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在尚未办理银行增存保证金前,提供增存保证金承诺书)。
以上备案材料一式2份,交纳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旅行社的公章。
肯定是需要的。
办理条件:
(一)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
(二)分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三)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四)分社的名称中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者“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五)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六)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办理程序:
(一)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二)设立社在完成工商设立分社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局备案。
(三)设立社持《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副本到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质量保证金或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广州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备案。
(四)受理备案的区、县级市旅游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二)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分社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分社员工的劳动合同。
(六)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在尚未办理银行增存保证金前,提供增存保证金承诺书)。
以上备案材料一式2份,交纳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旅行社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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