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执法人员假如要贴一个封条的话,需要那些东西和手续?

也就是说,环保局贴封条的正规程序是什么
2024-11-22 17: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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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环保局执法贴封条,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明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回答2:

环保执法人员贴封条,需要在封条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出示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环保局不能直接关闭企业,只能下处罚决定,关闭企业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程序等。

扩展资料: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构成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反映了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在时间、因果关系的联系及上下左右的社会关系,明确了环境行政机关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所遵循的路线和方式。实际上,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是环境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执法案件、制定行政执法决定的过程。

1.告知

告知是指环境行政机关通过适当方式。将有关参加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信息传递给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的当事人或环境行政相关人,使他们知道有关参加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信息。

告知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执法公开性和透明性的体现,也是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管理和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对于顺利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告知通过下列方式来实现。

(1)环境法律规范的颁布环境法律规范的公布是环境执法的前提。环境法律通过国家主席令进行公布并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环境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其主管部门发布,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

(2)环境法律规范的宣传与学习环境法律法规公布后,环境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对其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环境法,懂得环境法。

(3)实施环境法的具体细则和告诉必要情报环境法公布生效后,各级环境行政机关特别是负责执法的基层环境行政机关,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实施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有可能成为执法对象或参加执法活动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进行告诉。

(4)咨询和解释环境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要求,就其咨询的环境法律问题进行回答和解释,以此来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受理

受理意味着环境行政执法的开始,它指的是环境行政机关根据其法定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对有关环境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条件而明确表示将其列入执法议事日程的行政行为。

受理案件的来源一般包括:当事人的申请、群众的检举揭发、环境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发现、新闻单位的曝光及司法机关、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等。

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条: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责任者;二是提出受理的申请要有明确的请求;三是有环境违法事实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是受理的环境行为属于受理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即有管辖权。

环境行政机关对于提起的受理申请,应当从方式和内容上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查处;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提起受理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并应该允许其再次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3.行政审理

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审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就执法对象调查收集证据,查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以弄清事实、准备制订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活动。环境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相关证据。

(1)环境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相对人提交相关材料。

(2)环境行政机关还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环境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聘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的调查、勘验、鉴定及分析等工作,以便获取科学可靠的证据。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行政执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回答3:

1、环保执法人员贴封条,需要在封条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出示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2、环保局不能直接关闭企业,只能下处罚决定,关闭企业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回答4:

环保执法人员贴封条,需要在封条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出示执法人员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