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JP)是一种源于英国,由政府委任民间人士担任维持社区安宁、防止非法刑罚及处理一些较简单的法律程序的职衔。成为太平绅士无须任何学历或资格认证要求。现时英国的英格兰与威尔士、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马来西亚、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皆有太平绅士制度,但各地区对太平绅士的定义和要求皆有分别。
在香港已经实行了160多年的太平绅士制度,是一个有效的监督、视察制度。它提供一个独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诉,并让有关方面按规定就投诉进行调查、跟进工作。此外,相关的决策局或部门也可藉太平绅士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改善有关设施和服务管理的问题。
香港的太平绅士制度是香港总督根据《英皇制诰》第14条而设立。1843年,首任香港总督砵甸乍特选了44位社会人士成为治安委员,组成“英属香港治安委员会”。及后,“治安委员”扩大权利及易名为“太平绅士”。早期香港的太平绅士全属英国洋人,及至1883年12月黄胜被委任成为首位华人太平绅士。自此,不少华人陆续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在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此制度得以保留。香港特区政府并于1997年颁布了《太平绅士条例》(香港法例510章),从而确定了太平绅士在香港回归后的法律地位。
现香港的太平绅士分为官守太平绅士、非官守太平绅士、新界太平绅士三种,三者的产生程序和条件上均有差异,但前两者于职能及地位上没有分别,只有新界太平绅士比较特别。官守太平绅士都是公职人士。在政府官员当中,一般而言只有在政府有十五年以上经验者的副署长、副秘书长又或者如助理署长,才会获选为官守太平绅士。另外,全港十八区的民政事务处的民政事务专员,会自动成为“当然官守太平绅士”,方便协助执行职责。非官守太平绅士一般要经过由政务司司长为主席的非官守太平绅士遴选委员会委员作遴选,再由行政长官(回归前则为港督)委任,委任人士并没有特别要求,一般都是热心公益事务人士,又或是对香港社会有贡献者。新界太平绅士则由政务司司长按认为合适他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