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来是官署的名称。元代以中书省为中央政府,又在路之上分设行中书省(略等于中书省办事处或中书省行署),简称行省。后来行省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域名称,简称为省。
补充回答: 自元代开始,中国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行政区划制度,其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因此称为行省(省)制时期。该时期从13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历经元、明、清三代。 省名起源甚早,魏晋时期已有尚书省、中书省之称,然皆为中枢要署,不直辖地方。隋文帝于开皇八年(588年)伐陈,曾置淮南行省于寿春,但不久即废。金入主中原之初,曾出现过行省制度,在外地设立行尚书省,但为时短暂。蒙古人兴起之后,仿金实行行省制度。元世祖一方面将尚书省并为中书省,总理朝政;另一方面,在地方设立若干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书省在外地的代理机构。它最初是一种临时设置,并只管军事,后演变为兼管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吏演变为地方官吏。其间从伐金到灭宋,历经70余年,平宋以后成了元朝的行政区划单位[1]。 一、元省制 蒙古在太宗三年(1231年)即灭金的前三年,始立中书省,以著名的政治家、地理学家耶律楚材为中书令。入主中原后于宪宗初年(1251年),在燕京等处置设行尚书省。中统初年(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改置行中书省,其后屡屡增多,但是一直到元贞年间(1295—1296年)行省的设置和辖区还都很不固定,即在忽必烈统一中国(1279年)后的20年中行省制并未固定下来,直到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元成宗时期才开始固定,逐步形成元代省制行政区划。 1.行省 元英宗至治时(1321—1322年),全国划分为12个一级行政区:1个中书省、11个行中书省。中书省为中央机构中书省的直辖地区,又称都省、腹里,包括今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山东以及河南和内蒙的部分地区。十一行中书省为岭北、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云南、四川、甘肃、征东。其中,征东行省即高丽国,行省负责人由高丽王兼,性质与内地行省不同,所以也有人认为只有10个行中书省。元末,又分出许多行省,如中书省分出山东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有些行省区域过大,又划置分省,如福建行省内置建宁、汀州、泉州分省。可见,元末行省制也已开始混乱。 2.行省以下的单位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略同于宋,行省下辖路,路领府、州,府、州辖县。但也有不辖县的路、府、州;不隶于路的府、州,而直隶于行省。直隶于行省的府、州称为直隶府、直隶州;隶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散州。从图11可以看出,当时与路平级的直隶州、直隶府为数不少。另外,元仿宋的“军”行政区划,置有军和安抚司,为数不多,都在边境少数民族的区域内置设。军有直隶于行省的,也有归路统辖的;安抚司都直隶于路。元代在一个中书省、11个行中书省下,置路185,府33,州559,军4,安抚司15,县1127。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虽略同于宋,元代的行政区划已与宋朝的有原则上的区别:(1)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是行省(或简称省),已不是路。宋朝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路,在元朝已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2)在宋朝,府、州是辖于路之下的,在元代已有相当数量的府、州成为直隶府、直隶州,与路并列;(3)宋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元则有三级、四级,而且以行省—路—府或州—县四级区划系统为主。 二、明省制 明初,太祖朱元璋定都金陵(今江苏省南京市),基本上保留了元代的行省制,只在洪武元年(1368年)废元中书省,辖境分属河南行省和山东行省;同时改江南行中书省为中书省,以示国都所在。但元的行省制在元末已出现混乱,不全面改革整顿已难以维持国家权力,于是在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革元代行省制度,宣布最大的行政区划是布政使司,由布政使总一省的行政大权,其性质仍同行省,因此习惯上还称为省。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为加强皇权,罢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原中书省所辖的地区也归六部,名为直隶。于是,把当时国都所在的应天府(治所在今南京市),即相当于今江苏、安徽二省和上海市的地区改称直隶,也称京师。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年间迁都顺天府(治所在今北京市),旋即将今北京、天津二市和河北省的大部分地区改称为直隶(即京师),而原直隶改称南直隶,又称南京。自宣德三年(1428年)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13布政使司。两京是京师(即北直隶)和南京(即南直隶);13布政使司简称13司,俗称13省,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因习惯上也称一个直隶区为一省,所以又有15省之说。布政使司(省)下辖府,府下领州,州下领县。州有两种:直隶布政使司的直隶州;隶于府的散州。明代布政使司(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有这样几项改革:(1)在宋代为最高行政区划的路,在元朝还是主要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在明朝则被完全废除了;(2)唐朝创立的府,在明代第一次成为高于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明代的府相当于元代的路;(3)与元朝一样,实行三、四级行政区划系统,而且以省(布政使司)—府—州—县的四级区划系统为主。据统计,明在15省下有“府百四十,州百九十三,县千一百三十八”;另有“羁縻(即藩属)之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 三、清省制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清世祖仍沿用明制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国都的地位。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15省,其制过大,所以分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18省。 在边疆,清王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臣,如在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和在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在新疆设伊犁5个将军辖区,在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连同内地18省,全国共为26个政区。清光绪十年(1884年)置新疆省,十三年(1887年)建台湾省,三十三年(1907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因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清政府签订了卖国求荣的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日本,所以史称22省。清朝的22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1)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 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2)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表8、9)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表10)(3)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在清代,直隶厅的地位低于府,但高于直隶州,因此清朝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的称呼一般为府、厅、州、县。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自清德宗光绪年间置22省,有府、厅、州、县1700多。
是元朝开始才有的概念,隶属于中书省管辖,因为和元朝的疆域辽阔,难于管理,便遵照汉人的方式,把辖区划分为一块一块的,这样也方便管理
中书省,行中书省(元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