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你们作为夫妻都是有权利在这个房子里居住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并不是必须要住在子女的房子里,这不是法律 ,建议你作好丈夫的工作,和老人多沟通。
在你的提问中,将许多问题充塞其中,让人难以一并回答。通过梳理,现就你的问题作一综合性回答,可能在条理上不能很好把握,也只能让你费神阅读了。
一、关于房屋产权与居住权问题
回答一:男方父母给男方全额购买一套住房,并只挂在男方一人名下,也就说明了这住房是男方父母对儿子的赠予,房屋产权应该只归男方个人所有。
回答二:房子购入后,女方当然有权住在这唯一的家庭居所,最大的也是不可争辩的理由:女方是男方的合法妻子。作为家庭,妻子不在这唯一的居所定居,那让谁去住?也就是说,只要男女双方永远是合法夫妻,那女方就有权在此房屋的永久居住权。
回答三:(1)该房屋装修化去8万,其中女方娘家出资三万,夫妻共同出资5万,如果一旦夫妻离婚,房产仅的确是在男方一方,但女方的原先的出资也得除外,也就是说,女方可以向男方清算5.5万的装修费(娘家出资3万+夫妻共同支付的一半计2.5万=5.5万);(2)如果当夫妻离婚时,该住房的卖出市价已超过了当初的购置价,也就成了增值部份,比如说原26万的购入价已增值到36万,那么,增值部分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赠值的10万元,女方可得到50%即5万元。
三、男方父母的居住问题
回答一:男方父母的“最近经常说房子是他们花钱买的,他想怎样就怎样,让女方滚出去”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这在法律上是不予认同的。既然当初已将购买的房产赠予男方,且已房产证上的著名为证,那么,该房产已不再属于男方父母而只能认定是男方所有,其父母在男方家庭居住,可以理解为男方对父母的孝顺,但其父母居住在男方家中也只能“寄人篱下”,与男方妻子的居住身份具有质的不同。
回答二:作为男方,面对生其养其的父母,的确具有赡养的法律义务,在“亲情”两字上,也不能将父母赶走,但就如先前的网友说的那样,法律上并没有非得居住在男方家庭的规定。
三、关于房产继承问题
一旦男方发生什么意外或不测,依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
四、关于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在离婚案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有两个孩子的,在夫妻同样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且在夫妻之间不能协商的前提下,法庭的宣判往往会倾向于“一人一个”。
以上就是你在提问中的几个基本咨询重点,不知你是否会满意这样的回答。但有一点必须在此提醒你,应该要多与丈夫沟通,尽量无需与公婆闹僵,毕竟大家还是“低头不见抬头见”。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