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4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扩展资料:
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抗辩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张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即行政机关)。
如果被告主张起诉人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证明行政行为是何时因何事、何因、何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告知、送达当事人,是否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何时开始行使诉权等方面。
否则,法院即可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判定被告举证不能,不支持被告关于起诉期限的抗辩。就原告而言,自然就可以轻松回避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了。当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