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避税性质。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12万美元。分析如下:按正常交易,销售零部件,应当纳税(360-300)*30%=18万美元,本案A公司按成本价卖给C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0,C公司卖给B公司,应当纳税(360-300)*10%=6万美元,共避税18-6=12万美元。
1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