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在此次被查获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已经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且行为人手中还有毒品,并正在寻找买主,公安机关安排侦查人员、内线或者秘密力量进行购买,在交易时当场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嫌疑人的这次贩毒行为应作为其整个贩毒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此次查获的毒品数量计人总的贩毒数量之内。
2 .如果行为人在侦查人员或者缉毒秘密力量采取诱惑侦查措施以前就已经持有毒品,在侦查人员、内线或者秘密力量的引诱下而出卖,但行为人否认自己有贩卖的意思,认为其只是出于侦查人员、内线或者秘密力量的引诱才进行贩卖的,则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来予以认定:
(1)如果有证据证实,在被抓获之前,嫌疑人并没有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劣迹,此次被抓获后,嫌疑人说不清楚毒品来源或者拒不说明毒品来源的,对查获的嫌疑人拥有的这一部分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2)如果有证据证实,在被抓获之前,嫌疑人有过多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劣迹,此次被抓获后,嫌疑人说不清楚毒品来源或者拒不说明毒品来源的,若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且该毒品并非系行为人自己吸食等情况,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3.嫌疑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是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