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二楼露台归属

2024-11-22 03: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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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3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属于和该房屋一起的产权人所有。
而按这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大家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这个规定已有改变。

回答2: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
具有产权,属于和该房屋一起的产权人所有。而按这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大家共有,
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这个规定已有改变。

回答3:

我家房子在二楼,后面有一个露台,是和后面一栋商品房连在一起的,后面有两户人家的阳台正对露台。而从我家(前栋)的后阳台下去约一米七就到了露台,我家下面面是店面,店面与我家墙之间没有窗户,前栋房子只有我家可以通过后阳台下去露台,别人不能。而后一栋全部是住房,我家房子下面是店面,因此和后栋之形成一个落差。这个露台只有我们三家人才能出入,其它人不能,开发商也未划分使用权,现在我要使用露台,而后一栋二楼正对露台的业主,因我家有一个落差而不让使用后面露台,这个露台是三家共用,还是他们两家使用,请问有法律依据吗,我家有我家后院的一半使用权吗,急切想得到答复!!!!!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