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应该用什么文体

2024-12-04 13: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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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应该使用函。

函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函是一种平行文,不能用于上下级机关 。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扩展资料:

“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一)相互商洽工作。如调动干部,联系参观、学习,联系业务,邀请参观指导……。

(二)询问和答复问题。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门询问的“关于机关离休干部病故抚恤问题”的问题以及民政部对此问题的答复,都是用“函”的形式。

(三)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如《民政部关于请安排每年生产三百辆火葬运尸专用车的函》就是为向国家计划委员会请求批准而发的。

函,从广义上讲,就是信件。它是人们传递和交流信息的一种常用的书面形式。但是,作为公文法定文种的函,就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一般书信的范畴,不仅用途更为广泛,最重要的是赋予了其法定效力。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说明,除有直属上下级之间隶属关系外的一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甚至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指出:“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节选自《应用写作》杂志2004年第1期《泛议“函”的使用与写作》)

回答2:

向平行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请求或回复需要批准的事项,应使用函,而不用请示和批复;一事一函。

函是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所使用的一种公文。
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平级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涉及各方面的公务联系时,都可使用。甚至单位对个人也可使用,如答复群众的来信来访、催办公务、介绍人事等。函的行文比较自由,书写、印发方便,传递迅速,运用简便。
函有公函与便函、问函与复函的区别。其结构一般由标题、受文机关、正文、落款等组成。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的也可省去发文机关或事由。
受文机关在正文的最上面一行,顶格书写,要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正文应写清楚为什么要发函,需要商洽、询问、答复或请示批准的具体事项,结尾处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惯用语。
落款写发函机关名称与发函日期,盖上发函机关的印章。撰写公函,要求文字简洁,开门见山,直陈事项;语言规范明了,语气谦和,讲究礼貌,尊重对方;正确使用文种,向平行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请求或回复需要批准的事项,应使用函,而不用请示和批复;一事一函,以提高函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回答3:

当然是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