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生效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你的上述业务是发生在2006年,应根据老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即机械设备如做为固定资产购进不可抵扣。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可见你购的机械设备不得抵扣
没有专用发票。谢谢。 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