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来,《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之前,在国际民航组织主持下通过的关于民用航空保安的国际航空法公约有: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63 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简称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简称1970年《海牙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 年9月23 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 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3月1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在炸药中添加识别剂公约》)。这5个公约已为广大国家所接受,是在应对国际民航中的各种航空犯罪问题的主要公约体系,但仍然无法应对日益发展的新兴犯罪,例如应对将航空器用作武器或者实施化学、生物和放射性攻击等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威胁。除此之外,这些文书的侧重点是在航空器上或机场实际施行应处罚行为的人,主要针对了实施者,而对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的处理问题未做具体规定,对于当事国的责任等问题也没有做详细规定。而此次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航空保安公约存在的空白和不足,还关注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非法运输、犯罪者的人道待遇等相关问题,将进一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完善国际航空刑法,以保障国际航空运输业安全、持续和有序发展。
《北京公约》相比《蒙特利尔公约》所作出的改进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公约第一条规定对于利用航空器造成环境严重破坏也应当视为犯罪,首次体现了环境法的理念。重视环境可以说是一个新突破。环境问题已成为目前国际社会重点关、注急需解决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航空事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除传统观念上讨论的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相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航空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如空难事故造成的水域航空汽油污染以及其引发的其他环境损害问题等。公约将环境破坏列入评价要素,是国际航空立法的一大突破,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明确并且扩大了对生化武器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的适用的情形。《北京公约》之前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虽然其中所在的某些条款可以适用于生化武器的攻击,但是都没有明确地涵盖。而且就算可以涵盖适用,也只是针对实际实施攻击的情况,而不包括仅仅是威胁的情况。
(三)确定了组织者、指使者和包庇者的责任,并明确了团伙犯罪及法人犯罪。在《北京公约》之前,航空保安公约的许多规定都重点是针对航空器内的行为和犯罪。虽然《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第一条中均有提及“共犯”,但没有明确界定“共犯”的概念。而《北京公约》第一条第四款则明确规定“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作为同犯参与”、“非法和有意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北京公约》还规定法人为一个犯罪主体,并规定法人和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人的个人实施犯罪时应承担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
(四)对犯罪预备行为进行惩罚。《北京公约》明确规定,任何人威胁实施犯罪,或者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尽管没有付诸实施,但如果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的话,即构成犯罪。这不仅将加大虚报者行进虚假举报的顾虑,从而大大减少虚报数量,而且也是对犯罪预备行为予以惩罚的确认。
(五)公约规定其本身不影响其他国际法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国家和个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这表明公约充分尊重国际法原则,尊重人道主义。
(六)公约明确规定,公约中所列犯罪均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罪,不得以把犯罪嫌疑人作为政治犯为理由而拒绝引渡或提供司法协助。这是公约排除适用国际法领域“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体现。因为按照国际法上“政治犯不引渡”规则,如果劫机分子被视为政治犯,一个国家有权不将此罪犯向其他国家进行引渡。经过几十年经验的积累,国际社会慢慢的认识到,像劫机、恐怖主义、爆炸这一类的犯罪,不能把它作为政治犯罪,应把它作为一般的刑事犯罪来处理。公约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引渡或相互司法协助的目的,第一条中确定的任何犯罪均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罪,与政治罪有关的犯罪,或政治动机激发的犯罪。”这在法律上是一个进步。
(七)北京公约还对其他的一些问题作了更新,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不得有歧视待遇,有些国家的管辖权也得到了加强。在军事适用问题上,各国也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和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不受本公约规范”的条款。
背景:911事件发生后,在如何对在飞机上实施恐怖活动的策划者、参与者进行打击的问题上,旧有公约不够明确,不能有效地打击针对飞机的恐怖活动。
在2010年国际民航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这也是民航史上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在《北京公约》中,ICAO将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犯罪、作为同犯参与犯罪和非法及有意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的人也界定为构成犯罪。
意义:新公约生效后,犯罪行为的幕后组织者和领导者同样也将被定罪,这必将有效地加大对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新增的条款有利于保障民航业安全、有序、正常的发展,给旅客营造更为安全的乘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