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转让一次。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法律依据: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6修订)》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
1.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
2.就本条而言: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3.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 (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4.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信用证可以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
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1.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2.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
3.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4.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