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有没有仲裁时效的规定?

仲裁会支持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了
2025-03-23 0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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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回答2:

仲裁时效是你离开单位一年之内,可以要求支付带薪休假工资。只要你提供有效的证据,能证明你的仲裁请求。但是要注意的是是否是单位让你休了你没休,如果这样是不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回答3:

劳动法解释2: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