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确认时,内部研发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资本化
税法规定:符合"三新"标准的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发生当期按15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比如: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1 000万元,会计、税法均按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
则税法的年摊销额=1 000/10×150%=150(万元)
整个使用期间总共可税前扣除1 500万元。
所以研发成功时,其计税基础=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1 500(万元)
(2)后续计量时,差异来自摊销规定的不同及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除外购商誉外,无形资产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
由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的当期依据税法规定已经扣除,因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为0。。。。。这句话对。
后续计量中计税基础=成本-税法规定可与税前扣除的摊销金额。这个成本不包括费用化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