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解答,我们先模拟一个场景:假设甲方为商标所有者,乙方为租用甲方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首先,乙方租借甲方商标,经销商业活动,双方是可以就该商标的租借事宜签订合同进行约定的。
其次,使用甲方商标之后,本来属于乙方的商业行为,给消费者、或者乙方商业活动的其他客体的认识是,该商业活动是甲方所为,或者说是基于对甲方商标的信赖才会与乙方发生民事行为。所以,出现事故之后,消费者或乙方商业活动的客体可能会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
再次,甲方是有承担责任的义务的。因为,如前文所述,使用甲方商标之后,本来属于乙方的商业行为,消费者、或者乙方商业活动的其他客体会误以为该商业活动是甲方所为;或者虽然知道该活动并非甲方所为,但是基于对甲方商标的信赖才会与乙方发生民事行为。再加上,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商标,本身就有义务监督乙方的商标使用情况,即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达到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品质。
最后,甲方对第三方承担因上不熬使用带来的法律责任之后,可以基于与乙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中的责任划分条款(即甲方不承担责任),而向乙方进行追偿,要求乙方弥补甲方对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