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另外,受胁迫、欺骗而签定的合同,是哪类行为?
2024-11-22 15:41:51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一]
  无效的民事行为: 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下列几种: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从事某些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将来要发生祸害或已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从而迫使对方作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迫切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的不公平条件,实施违背真意的民事行为。

  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第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第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又称伪装的民事行为。例如,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财的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
  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简称可撤消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
  区别: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就象从没有发生过。
  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在撤消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所指的受胁迫、欺骗而签定的合同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况,合同无效.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回答2: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但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其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第53条又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