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刘女士来电咨询: 去年年底,我儿子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并对他人造成伤害,公安机关第一次对被害人进行鉴定的结果为轻伤,但后来公安机关又出了一个重伤的鉴定结论。案件移交到法院以后,我们对该鉴定表示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并让我们交纳了鉴定费用,但是被害人拒不配合做鉴定,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法院以原来的重伤结论为依据对我儿子进行了判决。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权?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怀敦解答: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重点。因此,依法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在本案中,你们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法院也同意并收取了鉴定费用,只是由于被害人拒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我认为,法院依据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做出判决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由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对原鉴定结论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应不予采信,公诉方对本案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