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公务员招考公告已经招录条件如下:
一、山东公务员考试基本招录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5.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山东公务员考试其他招录条件要求
1.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1年—2013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含2013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原已享受3年定向考录优惠政策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指2011年以前招募和选派的),可以报考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定向考录职位。
其他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再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2.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可报考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不限专业、最低学历要求为大专的面向社会招考职位。
3.从我省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2年5月5日以后出生),2012年以前(含2012年)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间职务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4.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考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和报名方法,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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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公务员报考条件如下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6. 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其他招录条件要求
1.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1年—2013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含2013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可报考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
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再报考定向考录职位。报考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必须是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2.从我省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2年5月5日以后出生),2012年以前(含2012年)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间职务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3.报考省公安厅直属单位人民警察职位还须同时具备: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与执法、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4.报考省属监狱、省属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还须同时具备:(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嗅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2)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财务管理、监管信息管理、医疗技术、心理矫正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3)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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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考对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 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 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 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 专科毕业生);
为探索开展从优秀工人中考录基层公 务员工作,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我省高级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可报 考乡镇机关相关职位。
(五)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78年 5月29日至1996年5月29日期间出生)
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 40周岁以下(1973年5月29日以后出生)
(六)招录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 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 除具备简章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 1973年5月29日至1991年5月29日期间出
;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具 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
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 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 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 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我省符合上述 条件的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干部 ,经所在单位推荐、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 意,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可以报考。
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包括助理审判员、 助理检察员)的,不得报考初任法官、检察 官职位。
公安机关招考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 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 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 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 满五年的,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 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 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2015年山东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发布了,可查看公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