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 第一,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来说,本来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允许原告在其所在地起诉,是对原告不利地位的弥补; 第二,因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往往会出现由于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时而产生的原告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这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行政机关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