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是:
一、债权人撤销赠与合同的基本原理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含义:赠与合同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即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条即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二)债权人撤销权与赠与人撤销权的关系
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务担保的范畴。而赠与人的撤销权则属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范围,两者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亦存在一定的区别。
二、债权人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的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在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
所谓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一般是指《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的赠与合同。
(二)债权人撤销权在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
所谓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一般即是指《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所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