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2、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3、(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
4、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5、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6、单位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的违法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